海口中院召开毒品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两名毒贩被执行死刑

时间:2018/02/02 17:32:15     来源:海口网   作者:潘睿

  2日上午,海口中院会同美兰区法院在海口中院召开毒品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大会,依法对5案9人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犯庄建鹏,故意杀人、抢劫罪犯吴志强宣告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书,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现场近400名干部群众旁听宣判并接受禁毒教育。


  贩卖海洛因牟利,五人被判重刑

 

  2016年10月中旬,冯海波(男,1968年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吴中周(男,1985年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在广东徐闻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张祖铸(男,1984年出生,广东省徐闻县人),得知张祖铸做毒品生意后,遂与张祖铸约定向其购买毒品用于贩卖。


  同年11月初,吴中周以10.5万元的价格向张祖铸购买1板海洛因约350克。张祖铸遂指使杨元甚(男,1985年出生,广东省徐闻县人)将一点海洛因交给吴中周,冯海波(男,1968年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符雄(男,1969年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当日返回万宁市试货。次日,张祖铸指使杨元甚拿1板海洛因与吴中周至万宁市,吴中周以11万元的价格将该板海洛因贩卖给“二哥”(另案处理),吴中周从中获利5000元,杨元甚将剩余毒资10.5万元带回海口交给张祖铸,张祖铸分给杨元甚2000元作为报酬。符雄觉得试货的海洛因质量不错,便准备通过冯海波购买1板海洛因。11月20日,冯海波与符雄一起到海口找张祖铸进行交易,二人在与吴中周会面期间,吴中周表示其亦向张祖铸购买了1板海洛因,张祖铸要求吴中周、冯海波等人直接与杨元甚联系。18时许,张祖铸指使杨元甚从广东省徐闻县携带3板毒品海洛因准备交易。23时许,因毒资不足,冯海波与张祖铸商定由冯海波到广东徐闻进行担保,杨元甚则携带2板海洛因与吴中周、符雄进行交易,随后冯海波前往广东省徐闻县与张祖铸交涉毒品交易事宜,符雄则在海口市等待毒品交易。


  11月21日5时许,符雄、吴中周在海口市被抓获;6时许,杨元甚被抓获,公安当场从房内缴获3块海洛因,净重分别为352.5克、351.5克、352.4克,含量分别为79.5%、75.6%、77%;12时许,冯海波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被抓获。11月22日0时许,张祖铸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祖铸、杨元甚为牟利,明知是毒品而共同故意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40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中周、符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被告人冯海波明知是毒品仍居中倒卖,其中,吴中周贩卖毒品海洛因701.5克,冯海波、符雄贩卖毒品海洛因351.5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祖铸系主犯;杨元甚系从犯。被告人吴中周系累犯、毒品再犯。遂判决被告人张祖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中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元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冯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符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罪犯庄建鹏被执行死刑

 

  2014年5月4日凌晨,庄建鹏(男,1978年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和周某驾车从海南省海口市出发前往广东省汕尾市。在汕尾市期间,庄建鹏购买了一批毒品藏于车上。庄建鹏、周某轮流驾车于5月7日晚回到海口市。当日22时许,庄建鹏送周某到住处时,从轿车中取出芬纳西泮片剂260.322克(俗称“开心果”)贩卖给周某。5月8日零时许,庄建鹏携带毒品外出准备交易时,在其住处的停车场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及携带的行李包内查获冰毒352克,从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冰毒3992.7克,从该轿车发动机夹缝处查获芬纳西泮片剂400.1克;从其住处查获冰毒1023.72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6.5169克、咖啡因8.7433克、芬纳西泮片剂948.1982克。


  2014年4月的一天,罪犯庄建鹏在某停车场内,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和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飞。同年5月3日晚上,庄建鹏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贩卖给陈飞。5月8日,公安人员将陈飞抓获,从陈飞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81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2861克。


  抢劫摩托车女司机并致人溺亡,罪犯吴志强被执行死刑


  2016年8月11日21时许,罪犯吴志强(男,布依族,1992年出生,贵州省贵定县人)在灵山镇搭乘被害人黎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伺机抢劫。当摩托车行至灵山镇儒范村水渠桥上停车时,吴志强乘黎某某不备,用拳头猛击黎某某头部致黎倒地,并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黎某某的腰包带割断,劫取包内的380元现金及一部黑色手机。因害怕罪行暴露,吴志强将失去意识的黎某某推下水渠,致黎某某溺水身亡。


  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庄建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罪犯吴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罪犯庄建鹏、吴志强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核准判处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次公判会的召开,标志着海口市两级法院再次掀起禁毒工作新高潮,将为不断巩固和扩大禁毒三年大会战成果,进一步推进海口市禁毒三年大会战,营造全社会反毒防毒拒毒氛围,维护海口市社会治安秩序,构建“无毒海口”、“平安海口”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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